针对未经授权便擅自离职之情形,用人单位需以正式文件告知员工,明确规定其务必在预定期限之内返回公司工作,同时明确说明关于“逾期未归”的相关处理措施。
接下来,相关企业须在员工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且已到达可依法终止劳务契约之程度时,将解除劳动雇佣关系事宜公之于众,书面通知离职员工来接受岗位交接及相关离职手续的办理。
具体的送达环节,用人单位应采用挂号信或EMs邮件的方式,寄往员工信息登记的居住地、身份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确保妥善保留邮寄记录,注明收到情况与否的证明。
此外,为了保证送达日期准确无误,以签收日期为准。
倘若收到送达通知但员工拒绝签名,或是信件退回未能成功送达,用人单位需妥善保管原始信件,直至仲裁案件审理时再当着仲裁人员面开启此封信件,以展示用人单位已经尽到通知责任及结束劳务合同的决心。
拖延百步无益,必要时用人单位亦可通过报纸发布声明,自公告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作已送达成功。
此外,如员工因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用人单位有权提起法律诉讼,请求员工予以赔偿。
另一方面,倘若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但员工却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完毕劳务期内的工作职责,用人单位有权向员工提出追偿培训费用的要求。
最后,若员工在尚未向原公司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之前即选择跳槽至其他企业,从而导致原本的雇主蒙受实际性的经济损失(具备数量确切的证据支持),原雇主仍有权追究该员工的赔偿责任,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