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均应当判定为离婚:
首先是第一种情况,即一方身患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存在身体上的残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正常性行为且该病情难以为医治所改善的;
其次是第二种情况,即当事人在婚前对彼此缺乏深入的了解,轻率地选择步入婚姻殿堂,但是婚后却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情感纽带,导致夫妇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然后是第三种情况,这涉及到婚前对另一半隐瞒了精神类疾病,并且婚后经过治疗也没有得到好转,或者是在婚前己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却仍然选择与之缔结连理,亦或是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姻生活过程中染上精神疾病,而且病程持续较长时间;
接下来是第四种情况,即一方采用欺诈手段对配偶做出误导,或者在婚前登记过程中通过虚假信息获取到了结婚证书;
再者是第五种情况,即夫妇双方在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并未开始过真正意义上的同居生活,且双方之间已经无法寻求到和睦共处的可能性;
接着是第六种情况,即指由第三方强制介入婚姻事宜,导致夫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婚后虽然持续共同生活多年甚至更久,然而事实上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意义重大的夫妻感情牵绊;
其次是第七种情况,即夫妻间因为情感不合严重导致彼此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期限,且经证实确实无法再度恢复和谐的夫妻生活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许离婚以后,再度分居超过一年期且双方都互相拒绝履行夫妻应尽的义务;
再来是第八种情况,如果一方自愿和他人通奸暧昧或者有非法同居的行为,尽管经过教育也依然没有任何改邪归正的迹象出现,那么无过错的那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犯错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然而遭到对方明确反对离婚的时候,经过严肃的批评教育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又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许离婚以后,过错的一方再次对簿公堂要求离婚,然而这个时候证明两个人的确已经毫无和好的可能;
最后是第九种情况,这包括一方重婚的违法行为,这时候对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另外还有第十种情况,即一方习惯养尊处优、好逸恶劳甚至有沉溺赌博等不良嗜好,导致他未能负起身负家庭责任,即使经过多次教诲但仍然持续犯错,使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变得非常艰难;
最后则是第十一种情况,一方因为触犯国家法律被判长期监禁刑罚或者其违法犯罪的行径严重损伤了夫妻间的感情纽带;
此外还有第十二种情况,当一方失踪迄今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