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指出,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选择逃离现场的话,那么需要承担起全部责任;
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也存在着过失行为时,责任则可以得到减轻。
此处所提到的责任,主要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即我们常说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赋予这样的责任一种被称之为推定过错责任的形式,即由于当事人逃离现场使得事故现场遭受破坏,从而导致交通管制机构无法准确判断事故责任所在,因此,会先推定当事人具有过错并需要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只有在他能够提供确凿证明显示对方当事人同样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自身的责任才能得以减轻,这种方式同时也加大了逃逸者承担举证责任的难度。
在行政责任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此后的生命中都不可能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项规定属于对于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一部分。
逃逸的人员将会面临吊销驾照且终身禁驾的严厉处罚,无论他们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如何。
最后,关于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又有其他恶劣情形之一的,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由于逃逸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的话,应判刑期七年以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