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满足以下条件时,即可行使代位权: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且已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自身需拥有可供执行的实体权益;
再者,债务人应未能积极实施相关权利以维护自身利益;
最后,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