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和解过程乃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的选择,不需要第三方的干预与介入;
相比之下,调解则是在仲裁机构庭审的主导下依序开展。
其次,我们来分别讨论两者的程序差异性。
原则上,仲裁机构没有权力直接强行要求当事人达成和解,然而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仲裁机构有权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并达成共识,仲裁机构便有义务予以调解。
如若调解无果,仲裁机构亦必须立即做出裁决。
再次,比较和解与调解的结果呈现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别:
如若当事人经妥协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根据该和解协议出具裁决书,或者当事人主动撤销仲裁申请;
反之,如果各方能通过调解达成共识,仲裁机构就应依照议定事项起草调解书,或是按照调解协议的结果来制作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