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前,拒绝让相关当事人接触或看护其孩子,作为事件的当事方,您有权通过与其协调解决此问题;
但若经过协调仍然未能达成共识,接下来,您可依法向人民司法机关提起申诉并寻求帮助以妥善解决这一争议。
值得您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正式离婚之后,若父亲或母亲并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那个人,仍具有探视孩子的法定权益,而原配偶则负有为对方提供协助的义务。
另外,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与时间的具体约定,应首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友好协商;
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最后的决定权仍将归属于人民司法机关。
当探望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中止该项探望活动;
然而一旦此类不利影响消失后,人民法院便会重新恢复该项探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