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是一个特殊且重要的领域。
判断是否许可其离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当以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达到破裂程度作为确定的标准和依据。
倘若有欲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试图以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为理由请求离婚,然而却无法向法院提供充分的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支撑,那么势必要承担由法院再次判定不予离婚的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当面临第二次发起诉讼申请离婚的情况之时,对于主张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当事人而言,需要充分准备能够证明此种感情状态的确切证据,并且结合具体案情,精心策划,周全布置,如此方可赢得法院的认可并得到支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凡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若当事人双方随后持续分居超过一整年度,任何一方再度请求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该依照法律法规批准他们双方的离婚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