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中的一方消失无踪,而另一方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未提出宣告该下落不明者为失踪人士或者已经过世的诉讼请求,那么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立案审理。
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公开发布公告的形式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经过整整六十天后,即可视作文书已送达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