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停工停产后工人薪资支付要求的法规如下:
首先,在连续停工停产四十天以内的时间段内,工业企业须按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协议规定的标准,全额付清员工作为报酬的工资部分;
其次,如停工停产超过上述期限,但在此期间,员工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那么企业所支付给每一位员工的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最后,如果员工无法继续提供正常劳动力,则企业需要向员工发放生活补助金,此生活补助金的具体金额需依照各省市区及直辖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设定。
以下内容将详细阐述责令停工停业这一法律措施的性质及特点:
第一点,对行为资格的处罚仅限于那些须具备某种特定资质方可开展生产或运营的行业,这类处罚并非永久性剥夺受罚者取得的权益资格,而是暂时性地限制他们的权利;
第二点,对于被处罚方而言,责令停工停业仅仅意味着暂时不得从事已被禁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点,责令停产停业的根本目的在于矫正违法现象,并激励人们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因此,作为被处罚者,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通过整改和调整,纠正违法行为,加强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最终达到重新启动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