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约保证金所支付的金额限度,一般会限制在投标总价的2%以内,并需保证不超过80万人民币这一上限。
然而,实际操作中具体采取何种划定比例的操作,则由招标方依据整个工程造价总额状况来加以确定。
通常来说,随着工程造价额度的攀升,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亦当相应降低,呈现有一定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招标人不能随意地肆意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准则。
此外,履约保证金必须与工程造价分开处理,仅作为中标者在违反合约承诺之时,对招标方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弥补措施,而非用于替代或叠加构成工程造价。
为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自存在的价值,须由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机构负责收取、存储、执行以及返还等各个环节的运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