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旅馆中发现贵重物品遗失,且酒店并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时,该酒店便需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在酒店内部发生了盗窃事件,直接导致住客所遭受的财物损失,那么这部分责任则应当由实施盗窃之行为人来承担,而酒店如若也未能履行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时,若是酒店在履行补充责任之后,还能够对实施盗窃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追偿的话,那就更好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