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情侣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开销在分手之际往往无法索回。
然而,当涉及到彩礼方面的金额问题时,便有可能在关系终结之时提出挽回的请求。
同时需要明白的是,在情感历程中所付出的金钱,通常被视为一种自发且真诚的馈赠行为。
此一行为一旦实施完毕,便无法再行要求退还给赠送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