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未签署商品房合同的情况下,其定金能否予以退还,需依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1.基于双方在支付定金当时所达成的协议,此处若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定金是能够被退还的;
若有异议,可双方自行商量解决。
2.倘若买卖合同无法缔结缺乏一方之责任,此种情况应适用于定金罚则。
如系由房地产开发商方面之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成立,客户有权向开发商索回已缴付之相应定金款项。
又,若系消费者自身之原因造成未能签约,且此种原因未得到开发商所隐瞒之处置,消费者仅享有单方面索取定金权益,同时依照认购书中所列明之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若在此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建议客户积极与开发商展开沟通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3.假使当事人对于商品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难以达成共识,进而导致彼此未能成功签约,此时须将所得定金退还给当事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