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雇主于正常工作日内安排员工延时工作,须支付给其不低于约定工资水平的150%作为酬劳;
(2)若雇主在周末假期或休息日另行安排工人工作且无法提供补休机会,则需支付其不低于约定工资水平的200%作为报酬;
(3)至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倘若雇主再行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也须支付给其不低于约定工资水平的300%作为酬劳。
对于任何因生产运营需求而导致工作时间增加的状况,雇主均应结合工人工会及个人意愿,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后方能予以实施,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一小时;
但如遇不可抗力或紧急状态导致特殊情况发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每天的工作时间最多可延长至三小时,然而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越36小时。
以下列举四种特殊情况,在此类情况下,工作时间的延长将不受原定规则的制约:
(一)当天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危害,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直接威胁,为了应对这些情况并确保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必须要急速开展工作;
(二)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或公用设施出现故障,进而直接影响到生产过程及其社会公益,必须立即进行抢修处理;
(三)法律、行政法律之规定的其他特别状况。
雇主在定岗定量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准则,不得强制或变相诱导员工加班加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