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贵司目前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甚至有倒闭之虞,而员工们为了挽救企业,决定发起募捐活动以解燃眉之急,然而付出的努力未必能得到理想的回报。
关于企业在面临破产清算时的处理程序,案件通常首先是将破产人所拥有的所有资产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公开拍卖,并根据拍卖收益的情况来依次进行相关收益的分配。
具体而言,这些收益将会依照下列优先级进行分配:
首先是支付员工的薪资及养老保险金等应付款項;
其次应缴纳税款;
最后才轮到向债权人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等费用。
尽管员工同时也是企业的债权人,但基于员工的工资部分应会率先获得清偿,然而对于集资款项能否全部或部分撤回,就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