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判定实施拘役后迟未执行,这并非疏忽或是遗忘之因,实际上可能是出于嫌犯自身及其所在环境存在的特殊因素。
以看守所而言,由于其无法接收新的嫌犯入所,因此审判法庭只有在特殊状况消除之后,待看守所有足够空间容纳新入囚之人,方可依照法定期限发令被告前往执行刑期。
拘役为主要刑事处罚手段之一,意指将轻度罪行者短时间内关押在特定场所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方式。
被判定采用此处罚方式的被告,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押送至最近的看守所进行拘役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拘役的被告每个月可获得一到两天的回家探望假期,若参与劳动工作则可酌情发放工资。
此处提及的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由被告所在地区县级、市级以及区级公安机构所设立的看守所执行,这是专门针对性质较为轻微且对社会产生较小危害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对于拘役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若多重犯罪行为并罚,最高刑期可达一年。
拘役具备以下特性:
1、拘役是一种短期有期徒刑。
拘留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个月,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拘役成为中国对罪犯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3种主要刑法之中最为温和的一种。
2、针对罪行较轻却需短期改造的罪犯实行拘役。
3、拘役是对罪犯自由权利的限制性刑罚手段。
比照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及司法拘留,拘役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和适用期限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4、由公安机关负责近距离执行的拘役刑罚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