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性:
首先,针对的犯罪客体有所不同。
前者主要侵害了受害者与其家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及儿童的身心机能健康;
反之,后者主要侵害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两者在具体实践中的行为亦有显著不同。
拐骗儿童罪所呈现出来的是当事人通过哄骗、诱惑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致使儿童离开其原有的家庭或监护人之后,将年龄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带走的行为;
然而,拐卖儿童罪则更多地体现为未经法律允许擅自进行拐骗绑架、收购贩卖、运输接收或者流转儿童等一系列犯罪活动。
再者,就犯罪意图而言,两者显然也存在着深刻差异。
拐骗儿童罪的实施主要目的在于达到收养或雇佣他人控制使用儿童的企图;
相对应地,拐卖儿童罪的主观出发点主要是获取巨额金钱利润,将儿童作为商品来贩售谋取暴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