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夫鱼是一种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的入侵物种,故不适宜进行放生处理。
倘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放生此类鱼类,因不当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或生态环境带来损失或威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清道夫鱼具有较高的存活率及适应性,它们作为非本地物种缺乏天敌制约,且捕食其他本土鱼类的鱼卵,从而使本地鱼类的繁殖进程受阻,甚至有引发本土鱼类灭绝危险的可能性,这无疑将对该地区的水域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规定,个人与团体均不得私自放生野生动物,应当充分考量其是否对周边居民实际生活造成困扰,以及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潜在不良影响。
如确认放生的行为已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客观干扰,相关责任人需接受法律惩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