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名誉权及恶意诋毁是否应视为犯罪行为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此类行为确实可构成犯罪。
其中,诽谤罪便是其中之一。
按照我国刑法的定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诽谤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犯罪客体要件非常关键。
诽谤罪所侵犯的利益与侮辱罪完全相同,那就是他们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益。
犯罪侵犯的对象都是自然人。
其次,诽谤罪的客观要件同样至关重要。
该罪行在行为客观层面的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捏造和传播某种不合实情的事实,这可能会对其他公民的人格和荣誉产生贬低效果,情节严重者方构成本罪。
(1)要有捏造某个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诽谤别人的内容完全是无中生有的。
如果这个散布出去的并非全然捏造出来的,而是真实存在的事情,那么即便它可能损害到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能算作诽谤罪;
(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这个散布是指将这个捏造的事实公开广泛地向公众传播。
传播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通过口头传述的方式,另外一个就是文本,比如大字报、小字报、图表、报纸、杂志、书籍、书信等方式来进行传播;
所说的“足够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假消息,有着评定并降低他人的人格、名誉的能力,或者其实已经给受害者的人格、名誉带来了切实的损害。
如果仅仅只是散播了一些并不那么可能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假消息,或者根本不会对其他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任何损失,那便无需构成诽谤罪。
第三,诽谤行为必须是有针对性的,目标明确。
但并不一定要提名道姓,只需要从诽谤的内容上判断出被害者究竟是谁,这就够构成诽谤罪了。
但是如果传播的信息没有具体确定的对象,那就没办法降低某个人的人格、名誉了,也就不能算作诽谤罪。
(3)捏造事实去诽谤别人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够构成诽谤罪。
虽然有捏造事实去诽谤他人的行为,却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那就不能视作诽谤罪来处理。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了每次都捏造事实去诽谤别人的情况,因为捏造事实而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事件,由于捏造事实而诽谤他人引起了恶劣影响的事件,甚至肆意诽谤他人导致他们精神失常或者让被害人走上绝路的情况等等。
最后,从法律角度看,诽谤罪是由普通公民为主体构成的。
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就可以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
另外,必须强调的是,诽谤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的。
行为人深知自己散布的确实是那种可以对他人名誉产生严重损害的虚假事实,也是明明白白地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产生损害他人名誉这一不良后果,还期盼着这个糟糕的后果得以发生。
行为人的最终目的在于摧毁他人的名誉。
若是行为人弄错了某些虚假事实,将之当成真实的事实去散布,或者只是搞了些子虚乌有的假消息来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但实际上并无伤害任何人的名誉的目的,那样的话便不能算作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