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业主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金额及方式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达成互相同意的协定,则由物业使用人负责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在此情况下,作为业主需担负起连带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应责任。
对于已完成竣工却未能成功出售或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而言,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得出,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开发商在交付房产之际即刻启动物业费的计算工作;
因此,业主需要履行契约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然而,如果该房屋在质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无法成功交房,此时所涉及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