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即是能够充分证明夫妇间已经达到距离两年之久的常见证据:
第一种是由一方在外部独自租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是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签署并达成共识的分居协议,这份协议必须是纸质的,不可为口头约定且需得到另一方的认可;
再次就是由单方面向对方发送的书面分居声明,以快件形式进行投递,同时须在备注一栏清晰标注分居二字,并且保持投递凭证的完整,自投递日期起至正式提出离婚申请期间均可视为夫妻分居时期;
此外,双方之间往来的书信以及电子邮件等也是能够反映出感情不合且分居事实的确凿证据;
最后,证人证言亦可作为证据,但由于证人与提供证言者通常具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属于较为个人性质的事务,因此单纯的证人证词难以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需要配合其他更为确凿的证据予以辅助验证。
根据法律规定,真正的分居应界定为夫妻因感情破裂无法再进行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状态,以及彼此间不再履行妻子或丈夫所肩负的家庭责任这一标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