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要求,当女职工处于产假期间时,其原本享受的工资将暂停发放,取而代之给予的是生育津贴的补助,这其中针对已参加过生育保险的女性工作者,其生育津贴将按照用人单位在上年度所员工工月平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
而如果该女职工并没有参与生育保险的话,也会给予她在产假前正常薪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提到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它代表的其实就是全体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类奖金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多种方面的总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前工资应当包含所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就是说除了加班费以外的其他所有薪水部分都是包含在内的。
此外,根据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生育子女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女职工来说,她们的产假视为正常出勤,因此并不影响其在全勤评选以及各项福利待遇的获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