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交通事故评残后,对于达到十级伤残者的赔偿标准,我们为您提供以下详细指引:
首先,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来支出必要的生活费用以满足受害者在事故之后增加的需求;
其次,由于受害者丧失了部分或全部的劳动能力,因此带来的收入损失,这其中也包括了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的开支费用以及需扶养之人的生活津贴等;
此外,由于康复护理及其他必要的康复治疗存在可能发生的实际支出,例如康复费、护理费用以及后期治疗费用等等,这些也都属于我们所要求支付的范围之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倘若受害者因遭受伤害导致身体残缺,那么他们因此而增加的生活所需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津贴、因康复护理及其他必要的康复治疗而继续发生的费用等等,都应该由赔偿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