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的员工若需要长期病假的情况下,是不会遭到解雇的。长久以来,随着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增加,相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员工在请长期病假的时候,可以依照其累积的工作资历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来获得一定范围的医疗期,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辞退这些患病的员工。那么,当医疗期结束之后,如果仍然无法恢复工作状态的话,如果经过严密的医疗检测,发现劳动者在结束医疗期待后已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并且同时无法接受用人单位为其进行的其他工作安排时,用人单位此时便有资格依法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务关系。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务关系的法律原则条件包含以下几点:
(1)对于有过错的劳动者,当劳动者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用人单位都可以选择解除与其的劳务关系: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无法通过表现证明自己满足被录用的条件;②劳动者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上的规定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③劳动者在关键时刻严重玩忽职守,导致用人单位遭受巨大损失;④涉及到不可抗拒之因素,例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出现。只要占其中上述某一点,用人单位便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且无需对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
(2)如果劳动者并未构成任何错误,但用人单位也同样具有合法的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①对于病情严重的劳动者,结束医疗期待后将无法完成原先的工作任务,而且同时也不能接受用人单位为他们提供的新的工作安排;②虽然劳动者没有患上职业病,但是因为因病请假,最终导致他们无法在治疗结束后胜任原有的工作;③如果在自愿平等签署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基础环境存在重大变化,这使得双方在协商后仍无法就适当变更劳务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