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应批准逮捕的决定,必须紧密围绕相关个案情况予以严谨判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所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相应条款,逮捕措施得以执行的三大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有确切证据可以证实存在犯罪事实。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具体情况:
(1)有确实无误的证据能够表明确实存在某种犯罪事实;
(2)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此刻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正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3)犯罪场所及现场物件均已得到认真的勘验检查,涉事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皆已查证属实。
其次,该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惩治。
最后,尽管已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预防手段,仍无法完全防止社会危害性的进一步发生,且具备有必要采取逮捕处理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