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提到,公司具有行使解除被判缓刑职员劳动合同资格的问题时,意味着国有企业中的职工被判定为缓刑,并不保证其能够在原先的职位上持续工作,反而有可能遭到辞退,这主要得依据于各家单位内部制定的相应规范制度进行操作。
值得一提的是,缓刑之制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制度措施,即是根据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性质及其悔过表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所应承受刑罚的一种暂时性执行方法。
在缓刑期内,尽管被告人无需进入监狱服刑,却需受到有关部门的监视管理。
由此可见,缓刑仅是针对已由国家依法追责的被告所采取的一种刑罚执行模式,绝非意味着被告人未经入狱服刑便无需承担责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做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的;
(2)被人民判处刑罚(刑罚包括: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3)被人民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