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到经济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在满足相应的减刑或假释条件之后,均可适用减刑与假释机制。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并未明确对此类犯罪减刑假释施加限制。
同时,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若能切实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表现,或是有立功表现的话,都有机会获得减刑处理;
而如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者,则应当予以减刑:
(1)制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经过核查属实的事项;
(3)具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能够舍己救人;
(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色;
(6)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服刑期限必须达到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期则需至少达到十三年以上。
在此基础上,这些罪犯若能坚守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具有悔过自新表现,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则有可能实现假释。
如有特殊情形,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批确认,甚至可突破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