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审结之后,无论是被告方提出异议,抑或是被害者表示不满,都具备通过法律操作展开二次审判的可能性。
那么针对此类事件的二审产生的结果将会如何呢?在此问题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明确指出,经由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由首个审判阶段做出的判决的上诉及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应根据如下情形各个区别对待:
首先,如果原有判决对事实情况的判断与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标准都符合法定要求的话,应当驳回上诉或申诉请求,并维持原先的判决结果;
其次,若原有判决对于事实情况的认定没有出现瑕疵,但是在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错误或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明显不适宜的话,应当更改原有的判决;
最后,当原有的判决对于事实情况的把握不够清晰,或者证据材料有明显不足时,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更改判决,亦可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有的判决,派遣至首个审判阶段的审理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与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