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讨论到股东的义务时,我想强调的是并不是只要能够履行这些义务,就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有五项具体的义务需要投资者遵循:
首先,恪守公司章程是每位股东都必须做到的;
其次,按照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第三,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亦须负起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度为上限来承担间接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不需要使用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
此外,股东还有义务进行出资填补,这包括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譬如在公司设立阶段,有可能某位股东没有用货币作为出资,而是以实物或者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投资;
价值评估之后,如果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价格,那么该股东应当补足差额,而其他股东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除了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出资之外,股东会议还可以做出决议,要求股东超出其出资金额范围再次缴款,这被称为追加出资义务,这种义务在公司章程中虽然被视为主观陈述事项,也就是说《公司法》并未明确列出其内容,但是一旦在章程中有所记载,便具有约束力。
另外,在公司持续经营时期,股东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同时,他们还需要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些都是每个负责任的股东应当认真考虑和遵守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机构,依照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