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罪犯被判处刑罚,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情况仍然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
首先,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均不得被认定为罪犯。
其次,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流程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侦查机关需先行展开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再来判断是否存在违反刑法的行为。
若经过侦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存在,那么便会撤销该案;
而如果确信存在犯罪事实,则应将相关证据移送至对应的检察院,并提出起诉的建议。
接着,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复查与评估,若确认其无罪,则将物品发还侦查机关,同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反之,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那么将会向其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具体裁决权归属于法院。
在此过程中,针对每个刑事案件,侦查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两个月时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