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对方群众下落不明达到或超过两年时间的话,您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的申请,紧接着提起离婚之诉。
法院将会对此事进行审理,并作出能否离婚的公正而合法的判决。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即便已消失踪迹长达两个完整年头,您也有权选择不额外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只需直接向对应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可。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采取公告方式来向下落不明民众人士传达诉讼文书。
依照公告期限到期后,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缺席审判,以做出最后的判决。
3.若有任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话,该方可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离婚之诉,而法院也是会予以受理的。
不过结合实际情况,在进行缺席审判时会审慎权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4.对于那些无故逃避开庭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法院经过两次正式合法的传票传唤后,如其所给出的理由不能被视为正当有效的,便可采取强制手段邀请其出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