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当事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认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凡是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或者是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规避自身责任、增加他方责任负担、排斥他方重要权益的,此类条款均视为无效条款。
在涉及到格式条款的理解与解释存在分歧时,应当依照常规理解进行解释。
应对"霸王条款"情况的合法处理原则有四个步骤:
首先,消费者可尝试与其商家进行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如协商未果,消费者有权向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维护委员会提起投诉,或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向商家索求相应的赔偿,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以上所有步骤都宣告失败后,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前往人民法院申请确认"霸王条款"的有效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在消费维权的哪个阶段,消费者必须保存好相关证据及证明文件以备不时之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