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经生效且持续执行达两年之久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问题,我们必须要遵守相关法纪规定及合同条款的约定。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或执行质量无法达到约定标准,那么他将有必要承担继续积极履行合同、采取整改措施以及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等多方面的违约责任。
当一方明确表达或者通过自身行为清楚地显示出拒绝履行合同时的情况,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了保障双方权益起见,我们也允许通过双方共同商议来解除合同。
当然,在这种情形下,甲方(出售房屋的一方)仍享有选择是否同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动与风险责任分配的需要,各方可以自行设定解除合同的情景条件。
一旦这些解除条件出现,自然会引发恢复原状或寻求其他替代解决方案的权利义务。
我们鼓励大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和平、公开、公正地处理这个问题,共同为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