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期限确定之后,上诉期与抗诉期满之时,通常会在十日之内将囚犯押解至牢狱。
针对判决有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既定的行刑之前,倘使其余下刑期未满三个月,那么将由看守所负责接替执行。
对于判定羁押禁锢的罪犯,这个角色将由公安机关来担任。
严格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罪犯在接到执行刑罚的通知时,负责交付行刑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当地公安机关、监狱或是其他行刑机构手中。
对于被命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将会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送往监狱进行服刑。
最后,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执行刑罚之前,他们的剩余刑期尚不足三个月,那么将由看守所代替完成执行任务。
至于申请羁押禁锢的罪犯,这项任务自然会落到公安机关身上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中心、监狱或者其他执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