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期限往往视委托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假如他们并未在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期限的话,委托截止日期通常从合同履行完毕之时开始计算。
委托人通过委托合同使得被委托人在既定的委托期限内有机会使用相关权力执行相应的任务。
然而,具体的委托期限需依据委托事务本身来予以决定。
尽管如此,委托合同要求当事人之间须建立深厚的互信基础。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方有资格在任何时候解除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
即便委托期限尚未届满,只要委托方主动解除委托合同,那么被委托人将不得再使用委托方赋予的权力处理相关事物。
如果被委托人坚持擅自处理,这将构成无效代理行为,导致给委托方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利要求被委托人就此作出相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