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在租用店铺遭遇拆迁时,承租者有权利申请得到相应的补偿。
该条例的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方面的补偿:
首先,需要对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
其次,还需为由于拆迁导致承租者需要搬迁并暂时安置的行为支付相关费用;
最后,对于因拆迁而引起的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应予以适当的补偿。
同时,市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还需要拟定相关的补助以及奖励措施,以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租用的店铺遭遇拆迁以后,作为承租方的个人或企业可能会遭受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此时,他们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得到适当的补偿。
在此,我需要慎重地纠正一点,我们所提到的“拆迁”对应的概念应该是“补偿”,而非“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