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情形而定。
在涉及到指定位置对住宅实施拆除处理之时,拆迁补偿通常会给予该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
若被拆迁处理的住宅为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那么其配偶便有权享受到相关安置房的产权;
但若涉及到公婆的自有房产,则其配偶通常不会拥有该房产的产权。
此外,关于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般来说,原先的房产归属于谁,那么新的安置房也将归属于此人,除非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者自愿将该权益转让给他人。
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需针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地理区位、用途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进行登记,同时要求被征户积极主动地配合此项工作。
最后,调查出的结果将会在所涉及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至于拆迁安置问题常见的解决方法,多采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途径进行,双方需就安置的具体细节,例如选定的方式、预定的地点和确定的标准等方面,达成详尽的协议,这些约定将被详细记录于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在此基础上顺利达成安置的共识,任何一方皆有权利向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裁决。
一旦此类申请经由该主管部门批准裁决后,便成为了一种具有明确效力的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