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他人丧生时,投保人是否能够获得全额保险赔偿,这取决于肇事者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抵制保险赔偿的情节。
若并无此等法定情形,那么保险公司将依据保单所约定的费用限額向投保人进行赔偿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款,对于机动车与其他交通参与主体之间发生的事故的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该条款表示,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应首先在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项下对投保人进行赔偿。
如果索赔金额超过其法定限额,则不足部分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存有过错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赔偿负担。
(二)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并未有任何过错,那么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
不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具有过错,则可视情况适度降低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同样地,倘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引发交通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