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明确指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被继承人离世后,他的遗产由其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继承。
但若上述人员都已经逝去且未做出任何关于继承遗产的决定,那么根据继承顺位的原则,被继承人的亲兄弟便有权享有继承资格。
然而请您知晓,并非所有涉及到被继承人相关财产的情况都会导致遗产的产生。
实际上,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财富,才可能成为继承过程中讨论的遗产:
1.遗产必然是指财产形式。
这些财产不仅包含法定的积极财产,同样也涵盖了并不活跃的消极财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债务。
2.这些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在生命结束前合法拥有的。
也许有人会问,这里所提到的"所有"是否代表着包括物权在内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以及被继承人在生前所享有的债权,甚至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种种复杂权益中的财产权益部分?答案是肯定的。
3.遗产不能是与某些人身密切关联,无法通过继承方式获取的财产。
例如养老保障金的请求权,一旦被保险人过世,这种权利就将自然消失。
4.遗产并不仅限于以被继承人离世时所遗留状态存在的物质财富,而是可能由前者所遗留下的财产延伸或取代产生的财富。
细致解读和正是我们希望表达的态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