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儿媳并无赡养婆婆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根据我们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赡养人这一角色的界定是明确的,他们是指老年人群体中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人。
其中子女的范畴包括婚生与非婚生的孩子、养子女以及承担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则泛指老年人的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
由此可见,赡养人里并不包含儿媳的角色。
至于儿媳对公婆的照顾和付出,这是属于协助其丈夫进行赡养的行为,并且这种协助义务仅限于夫妇尚存时期。
一旦夫妇关系解散或赡养人去世(即丈夫),那这个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然终止。
然而,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也鼓励离异或丧偶的媳妇去照顾扶养公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丧偶的媳妇能够尽到对公婆主要的扶养义务,她便可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尽管这个建议并非强制性的要求,但仍旧值得我们引导和赞赏。
所以,总的来说,儿媳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尚未享有赡养老婆的法定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