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离婚的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您作为原告需撰写好起诉状并搜集相关证据,前往法院提交诉状;
接下来,法院收到诉状后,将依法启动审理程序,向双方发函通知;
随后进行开庭审判,我们将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果,则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离婚。
在此过程中,请注意提供合法证据与材料至关重要,这是法院能否正式受理的关键。
同时,只有确实证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法院才有可能依法判定离婚。
2.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应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相关材料,申请离婚登记。
协议中需明确双方自愿离婚意愿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置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合意。
需要提醒您,协议离婚需耗费约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办妥所有手续。
申请人需经历离婚冷静期(通常为三十日),期满后仍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的,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关于需要准备的资料,除了结婚证和身份证明外,还有份离婚起诉状,并且若非首次提出离婚诉讼,还需要附上先前法院对该案做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