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情况下,我们会首先遵循夫妻双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共识。
若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存在争议,而夫妻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由于房产价值难以精确评估,因此,我们也无法明确补偿款项的具体金额。
面临这样的情况,我们将现阶段不对该购买不足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
待夫妻双方取得该房产的完整所有权后,我们将再次与他们协商,并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后续的分割处置。
至于已经满足五年期限且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考虑到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将斟酌各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照顾女方权益、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以确定最终的适用方向及方式。
最后,对于确认为夫妻各自拥有的个人资产,那么在离婚财产分配阶段,这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将尊重其归属方为家庭的私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