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所生的亲身子女有权进行继承。
身为被继承人的首位顺序继承人,他们可依法主张继承份额。
关于再婚的继子女,他们的继承权益的取得要视具体情况的判定,看他们是否与继任父母建立起了抚养照顾的亲密关系。
如果已经建立了这种关系,那么当继父母离世之际,继子女就有资格成为首位顺序继承人,从而享受继承权。
然而,若是继父母事先藉着制定遗嘱以此来明确安排继子女的继承权利,那也就不再需要双方存在抚养关系了。
因为遗嘱乃是被继承人对于自身财产的一种自主处置方式,司法方面会给予充分尊重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即使在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不存在抚养关系,继父母依然可以藉由遗嘱赋予他们在自己离世之后继承与其相关的遗产的权限。
要构成被继承之资产,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必要要素:
首先,拟受到继承的必须是财产。
财产的范围很广,包括积极财产以及消极财产。
所谓消极财产实际上就是指债务。
其次,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此处所说的“所有”实际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同时也囊括了被继承人在此生前所拥有的债权,除此之外,知识产权、股权等等这些复合性的权利中所包含的财产权益部分,同样应该算作遗产的范畴。
最后,被继承人所留下来的遗产形态并不仅限于他去世时所遗留下来的那部分,内涵于被继承人所遗留之财产中并且后续衍生出来的财产或者替代性财产都应当被视为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