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您选择入职某家企业之际,务必要积极主动地与该企业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这是一份用以明确界定劳动者和招聘方在工作中的各自权利及应尽责任关系的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书。
其次,若所在的公司具有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在符合这样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将能够证明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材料原件妥善保存。
如果未来在与雇主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之时,诸如加盖了公司公章的业务权限委托书、代替他人签字的商业合同、用于贷款和信用卡办理的工资收入证明、暂住证件,甚至单位内部对员工进行评级的认证等,均有可能成为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第三,当您面临向有关单位或政府机构申请调取证据的时候,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来完成。
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我们有权向法庭申请调查获取所需的证据资料。
第四,在工作过程中,若能得到现任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他们所提供的证词亦可作为主张劳动权力的佐证。
然而,在提供证人证言的过程中,有几项细节需要大家特别留意:
首先,证人须具备足够的材料证明他/她本人与用人单位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证人和雇主之间不能牵涉到任何可能引发双方互相争端的劳动纠纷,因为这种情况可能会使证人的证词被视为对案件产生了实质性的利益冲突;
再次,证人在开庭审理现场必须亲自出席并提供口头证言陈述,仅有文字形式的证词通常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和采纳。
第五,面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金,薪资以现金方式支付,且自身并无有效证据留存的情形,您可以尝试请求曾经接受过您服务的公司客户为您开具相关证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