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土地补偿遵循依据土地原始用途依法、迅速且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及其他地面附着物与青苗等补偿费用的原则,同时还需为被征地人群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费用。
2.关于拆迁赔偿问题,现实中并不存在固定的标准可言,总的补偿原则始终维持在不会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的前提下,使其得到适当的改善和提升。
通常来说,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以平方米单价来计算房屋补偿费;
根据临时居住条件来对周转补偿费进行分类,并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元进行补贴;
另外,还有奖励性补偿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确定下来,不得随意更改。
此外,在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应当明确指出征收的目的、范围、实施单位、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等重要事项。
至于房屋拆迁的整体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外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由拆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让他们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以及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总面积、位置以及搬迁过渡方法等详细信息;
最后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保补偿能够落实到位,然后组织实施拆迁过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