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所必需的原始文件包括:
(1)受害人身份证明、户籍本、居住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结论书;
(3)就诊病历薄;
(4)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资料;
(5)医疗费用发票及后续医疗费用证明,残疾人辅助设备购置费用发票;
(6)关于休息期以及误工损失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以及可能存在的被扣除工资的收入证明;
(7)关于需要护理照料的证明、护理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8)交通费与住宿费的票据佐证;
(9)关于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如已有);
(10)司法鉴定报告以及鉴定费用发票(若已有鉴定需要);
(11)未满成年人子女或老年父母的户籍本以及,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文件(可选);
(12)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额外提供的材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