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明代理作为“隐名代理”的相反类型,通常所指的是代理人在执行代理行为的过程中,公开透露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的代理服务形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并未公开披露委托人的详细身份信息,但明确声明自身具备代理资格,此种情况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被定义为显名代理。
由于这种代理方式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代理人直接负责承担,因此又被誉为直接代理。
另一方面,隐名代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间接代理,意思是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人匿名,并直接与客户签署合约,例如,以电器产品代理商制度为例进行阐述。
在这种情况下,若委托人提供的产品给买方带来损失,那么委托人将显现出名字,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代理人同样需负担连带责任。
若是委托人无力或者无法赔偿,代理人便需代为支付。《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