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遭遇医疗事故,您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具体由医疗机构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相关事宜。
然而,若医疗机构坐落于直辖市,则将由该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处理此事项。
在此过程中,如符合以下“患者死亡;
可能为重大(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移交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