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娩子女之前,夫妻双方依然有资格领取结婚证书。
然而,进行结婚登记所需满足的条件并非等闲视之:
首先,双方必须积极志愿缔结这一段婚姻关系;
其次,男性需要年满22周岁,而女性则需年满20周岁;
再次,双方都必须未曾婚配过,包含了尚未结为连理、已经离婚以及配偶去世的情况;
第四,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或者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依据我国自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由男女双方完全出于自愿,且不得强迫对方服从任何一方的意愿,也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此进行干涉。
而在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凡有意愿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皆应该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单位申请婚姻登记手续。
只要符合该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便会被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
届时,正式办理完结婚登记,便意味着婚姻关系已经得到确立。
如果未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应主动补办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