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终止的几种典型情况,其首要设定在于基于约定条款的解除条件。
换句话说,房屋买卖各方都有权通过协商一致,在双方之间达成书面共识的前提下,约定特定条件,并在该等条件达成就立即自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其次,法律对此亦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上的解除情形可谓繁多,其中主要包括但并不限于如下几种常见状况:
首先是开发商有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以欺诈方式损害购房者权益的,这种行为将导致购房合同自动解除。
其次是开发商对已经售出的房屋进行私人抵押,这同样会导致购房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种引起公寓买卖合同终止的原因则是存在所谓的“一房二卖”行为或是为了获取拆迁补偿而私自出售房屋,类似这样的情况均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此外,如果所购买的房屋质量欠佳,比如存在严重硬件缺陷或户型设计失败等问题,抑或是实际测量面积与合约规定的数值差距过大(通常以超过3%为准),也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自动终止。
当开发商未能按期履行房屋交付以及办理产权证明等主要义务的时候,无疑会使得购房者因合同无法执行至规定结束时间而被迫选择终止合同。
如果不能订立担保贷款相关合同,那么购房者同样会不得不考虑寻求合同解除。
最后,若开发商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遗漏关键事实作为诱饵,诱使购房者签下合同,其行为很可能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导致购房者原本期望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购房者亦可依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除此之外,合同的法定解除还应考虑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不可抗力影响,以及尽管并非商业或经济原因,但在签约时依然难以意料到,若继续执行合同现实意义不大,或者说是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